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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江北新区养犬人这里有你想知道的……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24-04-19 01:29:31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  《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一条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,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,采取补救措施,可以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,对养犬人处以警告;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不得携犬进入机关、医院、学校、幼儿园、疗养院、少年儿童活动场所、体育场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影剧院、宾馆、饭店、商场室内农贸市场、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凤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,违者,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,同时,没收犬只,吊销养犬登记证。

  因携犬不系犬链出户造成犬只伤人,具有驱使犬只伤人或对犬只伤人放任不管的,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约束犬只,使犬只脱离犬主管控视线的情形之一,以故意伤害他人给予治安罚款、拘留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以上30种烈性犬、大型犬,以及其他由公安机关、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成年犬高(肩高)超过61cm以上的成年犬犬种,除残疾人因辅助、导盲、等服务需饲养的。

  不得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,违者,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,没收犬只,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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